工程合同约定免责条款,出现事故后能否免除责任?
时间:2026-08-13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里写"出事一概不负责""安全责任自负"这类免责条款,不能真正免除责任。法院判案时按"法定责任不可约定排除"的原则处理——条款本身很可能无效,即便条款在合同双方内部有点用,也挡不住受伤工人/第三方直接向发包方、总包方追赔。
一、哪些免责条款直接无效
依《民法典》第506条,合同中两类免责条款自始无效:
•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如"施工中人员伤亡甲方/总包概不负责""工伤自理");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叠加工程场景,《安全生产法》第104条(原44条)另钉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所以工程合同、安全生产协议、劳务承包书里的"安全责任自负"条款,碰上人身伤亡基本都被判无效。
二、为什么"写了也白写"——三层逻辑
1. 人身权益是强制保护对象:生命健康权不能用合同处分,约定免人身损害赔偿违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民法典》153+506)。
2. 法定安全责任不可转让:发包方对承包方资质审核、现场监督、危险作业管理的责任是法定的;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包工头,本身就有选任过错,免责条款堵不了这个窟窿(《民法典》1193条)。
3. 不能对抗受害人:免责条款最多在合同甲乙双方内部有效,但受伤工人是第三人,直接走侵权之诉,条款对他无约束力。
三、但"免责"不是全无用处——看三种情形
• 纯人身伤亡免责:无效,发包/总包按过错(资质审核、现场管理、安全交底)承担相应或连带赔偿责任。
• 一般财产损失/轻微违约分配:如约定"地质勘察误差风险由发包方担""日延误违约金不超总价1%"——不碰人身、不碰故意重大过失,属合理风险分配,有效。
• 不可抗力免责:地震、瘟疫、政府禁令等法定不可抗力,按《民法典》590条+2017版施工合同范本第17条分摊(各自人员伤亡各自担、工程本体损害发包人担等),但必须及时通知+举证,且不能免人身伤亡中的法定过错责任。
四、出事故后责任怎么落
• 发包给有资质总包:总包主责,发包若无过错通常不赔;
• 发包给无资质个人或挂靠:发包方存在选任过错,判10%–50%不等赔偿,免责条款不挡;
• 总包→分包→包工头层层转:总包对转包/违法分包有过错,与雇主承担连带或相应责任;
• 工人自身违规操作:按过错比例减轻对方赔偿(如自担20%–30%),但不影响条款无效认定。
五、企业侧正确做法
别指望一句"责任自负"甩锅。应:签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交底/监护/检查职责;审承包方资质与保险(工伤保险、安责险、雇主险);危险作业单独审批;事故发生立即救助+保全现场+报保险,而不是翻合同找免责条。
我们在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施工事故赔偿抗辩、发包/转包风险隔离、免责条款效力争议及劳动仲裁诉讼方面处理过大量"签了免责仍被判赔""无资质发包被追连带"案件,能帮企业在签约阶段把安全生产协议写到位、在事故后把法定过错压到最低,也能帮施工方/工人拆穿"空白免责书"拿到应得赔偿。有法律问题找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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