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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多长?

时间:2026-08-03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长 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一、期限长度与性质

18 个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41 条(2021-01-01 起施行,配套《民法典》)。

性质=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过期权利直接消灭,不是“过了还能补”,法院主动审查。

历史变化:原《优先权批复》是“竣工/约定竣工日起 6 个月”;2019 年《建工解释二》改起算点为“应付价款日”、期限仍 6 个月;2020 年《建工解释一》把期限拉长到 18 个月。

二、“应当给付价款之日”怎么定(起算点才是实务核心)

按司法解释与裁判惯例,分情形:

1. 合同有约定付款时间 → 按约定(如“竣工验收后 12 个月付清”,则那日到期起算 18 个月)。

2. 有结算协议另行约定付款日 → 从结算协议约定的付款日起算。

3. 无约定/约定不明,参照利息起算规则:

工程已交付 → 交付日

未交付但交了竣工结算文件 → 提交结算文件日

未交付、未结算 → 起诉日

4. 未竣工/烂尾/合同解除 → 质量合格前提下,通常以起诉主张之日或合同解除/停工结算确定日作为应付日。

三、怎么算“行使”了(别只发催款函)

18 个月内必须以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方式行权,才保住权利:

向法院起诉 / 申请仲裁,诉请中明确列“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

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时书面主张该权利;

仅发“催讨工程款”律师函、只主张本金利息 → 不视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满仍消灭。

四、范围与例外

优先范围:本金(人工、材料、机具、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不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住宅交房请求权;优先于:抵押权、普通债权。

放弃限制条款若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