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从哪天开始计算?宣判当天还是判决生效当天?
时间:2026-07-20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生效当天开始计算的,不是宣判当天。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确定之日”就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审判决:被告人收到判决书后,经过10日上诉期、检察院经过10日抗诉期,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或抗诉的,判决从第11日起生效,缓刑考验期就从该生效日起算。
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宣告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缓刑考验期从二审宣判之日起算。
需要注意几点:
宣判当天不算:一审宣判时判决尚未生效,此时还不进入缓刑考验期。
羁押日期不折抵: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子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考验期严格从判决生效那天起完整计算。
报到期间计入:从判决生效到去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期间,也是计入缓刑考验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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