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能不能罚款、对单位/个人罚款标准?
时间:2026-07-16 访问量:1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有权对妨害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有协助执行义务却拒不配合的个人及单位依法处以罚款。
一、适用罚款的常见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阶段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1.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2.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绝报告、虚假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3.妨害财产处置: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未经允许处分已提供担保的财产。
4.阻碍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侮辱、围攻等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打击报复。
5.拒不协助执行: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个人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或妨碍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收入、转交票证等协助义务。
6.违反限高令: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经督促仍不改正。
7.恶意逃避执行: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或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等致使无法执行。
二、罚款的具体法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明确规定,罚款金额实行严格的法定幅度,法院需在以下范围内根据妨害情节轻重裁量:
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这里的个人包括自然人被执行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等。
对单位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单位拒不履行或拒不协助执行的,法院除对单位本身罚款外,还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个人幅度的罚款。
若单位或个人同时存在上述多种严重妨害执行行为,罚款可与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并处;情节严重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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