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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提供的产品是贴牌假货,如何索赔?

时间:2026-07-06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供货方提供贴牌假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你作为采购方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关系向供货方索赔。但要注意——如果你是企业经营进货转售,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三",而是按《民法典》合同编主张违约责任+实际损失赔偿;若合同中特别约定了"假一赔N"则按约定。


一、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1)基础权利(必有的):

1.退货退款:要求返还全部已付货款,假货退回给供货方。

2.直接损失:因假货导致的合理支出,如品牌方/第三方鉴定费、仓储运输费、查封扣押造成的货物损失等。

3.间接/可得利益损失(视情况):若你能证明因这批假货被下游客户索赔、被市监局处罚(前提是你能证明不知情且能说明合法来源可免罚但已缴罚款可追偿),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维权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合同有约定或法院酌定支持)。

(2)惩罚性赔偿(有条件):

若你方是个人为生活消费购买(非经营用途),可主张《消保法》第55条退一赔三。

若供货合同明确约定"假一赔十/赔三",按合同约定主张,法院通常支持。

食品类假货可适用《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限食品领域)。

普通商事买卖中无"法定三倍",但可按《民法典》第584条主张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含可得利益),若有证据证明供货方故意欺诈且合同有违约金约定亦可依约主张。


二、关键证据要固定

1.买卖关系证据:采购合同、订货单、送货单、增值税发票、转账记录、微信/邮件沟通记录(特别是供货方承诺"正品/原厂授权/品牌货"的聊天内容——这是认定欺诈和违约的关键)。

2.假货证明:品牌方(商标权人)出具的真伪鉴定报告/侵权认定函、公证购买的封存样品、或市监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书。

3.损失证据:向下游赔付的凭证、市监局罚款单据、鉴定费发票等。

⚠️ 注意:不要自行拆封或使用剩余假货,尽量保留原包装、吊牌、防伪码以备鉴定。


三、操作步骤建议

1.发函催告:先以书面形式(EMS+邮件)通知供货方限期解决,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附上鉴定初步材料,留存快递回执。

2.行政举报施压:向供货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市监部门的调查结论和处罚决定书是后续民事诉讼的强力证据。

3.起诉/仲裁:协商不成,按合同约定管辖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诉求写清:①解除买卖合同/退货;②返还货款;③赔偿各项损失(含约定违约金/惩罚性赔偿);④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若供货方可能转移财产,可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4.刑事报案(备选):若涉案金额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入罪门槛通常为违法所得≥5万或销售金额≥15-20万左右,各地略有差异),可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施压,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民事索赔。


四、特别提醒

若你自己明知是假货仍进货转卖,你对外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甚至犯罪,对内索赔时法院可能认定你存在过错而减轻供货方责任。

若你向下游消费者/客户销售时被诉侵权,你赔付后有权向供货方全额追偿(这就是合法来源抗辩的意义——你先免责再找上游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