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批发市场批发侵权商标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时间:2026-06-29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线下批发市场批发、零售侵权商标商品,批发商和零售商对外通常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内部各自能否免除赔偿责任,取决于是否成功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二者责任划分规则如下:
一、对外:商标权人可一并起诉,主张连带赔偿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构成侵权。批发商转售、零售商终端销售均为独立侵权行为,权利人可将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一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各销售主体在侵权销售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对内:批发商与零售商各自能否免赔——看"合法来源抗辩"
无论是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须停止销售并承担维权合理开支如公证费、律师费):
客观要件: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提供购货合同/订单、供货方营业执照、正规发票或盖章的送货单、银行/微信转账记录,且价格合理;
主观要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售商品侵权——能提供上游来源并说明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对知名大牌商品未尽特别注意义务的可能被推定"应知"。
三、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内部追偿关系
商标侵权中生产商与销售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是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先行赔偿追偿规则。实务要点:
零售商被判赔偿后,一般不能向批发商追偿(除非双方合同另有约定违约责任/保证正版条款);
若批发商故意隐瞒商品侵权事实、虚假承诺"有授权"且有书面保证,零售商可依据双方买卖合同或欺诈追究其合同责任,但这属于合同纠纷,不同于商标侵权追偿。
四、实务自保建议(如果你是批发商或零售商)
进货留痕:向下家要盖公章的送货单/销货清单、保留转账记录、索要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向上游要求提供品牌授权书或进货来源说明。
明示来源:被诉时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完整进货链证据并书面说明供货商信息,主动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合同加保:批发商与零售商可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卖方保证所供商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若因此产生赔偿由卖方承担",为日后合同索赔留口。
被诉应对:即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也要立即停止销售并配合提供上游信息,否则继续销售将重新构成侵权并丧失免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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