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评估机构怎么选定、评估费用谁出、对评估结果不服怎么办?
时间:2026-06-29 访问量:8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评估/鉴定机构怎么选定
法院从司法委托机构名册(名单库)中确定,法定程序是:
先协商: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名册中协商选定一家机构,协商一致则采用。
协商不成→随机摇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一方缺席,由法院通过电脑随机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全程记录在案。
法院依职权委托:少数情况下法院认为需鉴定的,在询问当事人意见后可直接随机指定。
⚠️ 单方委托的评估:诉前你自己找机构做的评估报告,对方可以质疑,法院通常不当然采信,一般仍需进入法院委托程序或对方认可才可作为定案依据。
二、评估/鉴定费用谁出
预交:原则上由申请鉴定/评估的一方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向鉴定机构预缴;逾期不缴视为放弃鉴定申请,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执行程序中评估拍卖房产等,常由申请执行人先垫付,最终从执行款中优先扣除。
最终承担:评估/鉴定费属于诉讼成本,法院一般在判决中按"败诉方负担"或按胜诉比例分担处理(部分案件按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结果调整)。
执行阶段若财产流拍或以物抵债且无人受偿,垫付方可能自行承担已垫付的评估费。
三、对评估结果/鉴定意见不服怎么办
收到法院转交的评估报告或鉴定意见书后,按以下步骤救济:
第一步:书面异议(收到后指定期限内,通常7~10日)
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异议,指出评估方法不当、选用参数错误、漏项、取价标准偏离市场等具体问题。法院会将异议转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须书面答复、说明或补正。
第二步:申请鉴定人/评估人出庭质证
对书面答复仍不服的,可申请评估人出庭接受质询(需预交出庭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庭审中可当庭质疑其资质、程序、依据,要求其解释。
也可申请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出庭,对鉴定意见发表专业意见,增强说服力。
第三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评估
只有在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时,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
鉴定/评估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
鉴定/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如应回避未回避、材料未经质证);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存在重大错误;
其他不能作证据使用的情形。
仅有"我不认同价格高低"但无实质程序或依据瑕疵,法院通常不准许重新鉴定,而以书面答复和出庭质证为准。
特别提示——执行中房产评估异议
若是执行阶段的财产评估,还可依据《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在第三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评估机构复核说明;对复核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上级法院技术性审核(非重新评估),但不停止拍卖程序。
实务建议:收到评估报告先仔细核对——评估基准日是否正确、面积/权属是否吻合、比较案例是否同类地段近期成交;发现具体问题(如用了远郊案例评市区房产)立刻书面提异议并附同类成交截图佐证,这是推翻或压低评估值最有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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