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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金算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6-06-10    访问量:5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人身损害赔偿金(含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属于受损害一方的个人财产。

即使该赔偿金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离婚时配偶也无权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这包括因交通事故、工伤、人身伤害等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中被扶养人以外的部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赔付给受害人本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都具有人身专属性。

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况

1.若已混同使用:如果赔偿金存入夫妻共同账户并与共同财产发生严重混同、消费完毕,实践中再主张"追回"会有难度,但性质上仍属个人财产。

2.妻另有约定:若双方书面约定该笔赔偿归共同所有或按比例共有,按约定处理。

3.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是赔给受害人未成年子女或无劳动能力配偶的那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归对应被扶养人个人所有,也不属于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