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项目终止后款项追回纠纷——65万元本金及维权成本获法院全额支持
时间:2026-06-05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李某(均为化名)与被告王某、陈某(均为化名)及关联公司达成合作意向,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共计65万元(含股权转让款及项目前期投入)。后因项目迟迟未能启动,双方签订《终止及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方于指定期限前全额退款,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
案件难点:
1.证据缺失:原告方未保留原始合作合同,仅持有《终止及还款协议书》,无法直观证明款项性质。
2.主体资格瑕疵:涉案《终止及还款协议书》仅有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公章,存在被认定为“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的法律风险。
二、【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律师团队针对证据短板,采取了“间接证据补强+法律关系锁定”的双轨策略:
1.构建证据闭环:在缺乏原合同的情况下,团队深入挖掘签约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及银行流水备注,成功还原了双方的商业合作意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佐证款项性质。
2.锁定责任主体:针对协议未盖章的问题,律师调取了被告公司的工商内档,证实签字人系公司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结合《民法典》关于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相关规定,论证了该签字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3.及时财产保全:为防止被告转移资产,团队在起诉同时迅速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方相关账户,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无原始合作协议,但原告提交的《终止及还款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庭审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的诉求:
1.判令被告方限期连带返还本金 65万元;
2.判令被告方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算);
3.判令被告方全额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

四、【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合同原件灭失后的救济途径”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的认定标准。即便在缺乏原始合同、仅有还款协议的劣势证据情况下,通过间接证据(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形成闭环,依然能获得法院支持。同时,本案再次警示商事主体:在签署终止协议时,务必重视公司盖章环节,以免增加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做生意难免有赚有赔,但绝不能因为法律意识的缺失,让自己在“止损”的路上二次受伤。如果您在合伙经营、股权纠纷中也遇到了类似的扯皮难题,不确定手里的证据够不够硬,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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