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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6-04-25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法典》第 1063 条,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已有的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

特点: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二、人身损害赔偿 / 补偿

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工伤赔偿等。

特点:具有人身专属性,专属个人。

三、遗嘱或赠与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遗嘱写明 “仅由 XX 个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

父母赠与房产 / 钱款,合同注明 “只赠与 XX 一人”。

关键点:必须有书面明确约定。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个人衣物、化妆品、眼镜、假牙、轮椅等。

一般不包括:贵重珠宝、名牌包、豪车(通常算共同财产)。

五、其他法定个人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如婚前房产涨价)。

个人名义投保、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保险金。

一方获得的荣誉奖牌、奖金(如奥运金牌、科研专项奖)。

六、书面约定归个人的财产

夫妻可书面约定婚前 / 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民法典》第 106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