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6-04-25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根据《民法典》第 1063 条,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已有的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
特点: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二、人身损害赔偿 / 补偿
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工伤赔偿等。
特点:具有人身专属性,专属个人。
三、遗嘱或赠与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遗嘱写明 “仅由 XX 个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
父母赠与房产 / 钱款,合同注明 “只赠与 XX 一人”。
关键点:必须有书面明确约定。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个人衣物、化妆品、眼镜、假牙、轮椅等。
一般不包括:贵重珠宝、名牌包、豪车(通常算共同财产)。
五、其他法定个人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如婚前房产涨价)。
个人名义投保、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保险金。
一方获得的荣誉奖牌、奖金(如奥运金牌、科研专项奖)。
六、书面约定归个人的财产
夫妻可书面约定婚前 / 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民法典》第 10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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