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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04-21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法定不起诉

检察院没有选择权,必须不起诉;本质:不构成犯罪 / 依法绝对不追责。

依据:刑诉法第 16 条、第177条第 1 款

适用 7 种情形:

1.没有犯罪事实;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已过法定追诉时效;

4.经国家特赦令免除刑罚;

5.告诉才处理犯罪(侮辱、虐待、侵占等),被害人没告诉 / 撤回告诉;

6.犯罪嫌疑人死亡;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酌定不起诉

检察院有自由裁量权;本质: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没必要判刑

依据:刑诉法第177条第2款

核心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刑 / 可以免除刑罚

常见实务情形:

1.自首、立功、重大立功;

2.犯罪预备、中止、从犯、胁从犯;

3.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过当;

4.聋哑盲人犯罪;

5.刑事和解、退赃退赔、取得谅解;

6.域外犯罪已受过刑罚处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依据:刑诉法第 175 条第 4 款

条件:2 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不起诉

特点:疑罪从无;后续查到新证据可重新起诉。


四、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专属)

依据:刑诉法第 282 条

仅适用于未成年人(不满 18 周岁),同时满足:

1.涉嫌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

2.可能判处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3.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

4.设置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考察期

考察期遵守规定→期满正式不起诉;违反规定→撤销、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