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04-21 访问量:0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法定不起诉
检察院没有选择权,必须不起诉;本质:不构成犯罪 / 依法绝对不追责。
依据:刑诉法第 16 条、第177条第 1 款
适用 7 种情形:
1.没有犯罪事实;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已过法定追诉时效;
4.经国家特赦令免除刑罚;
5.告诉才处理犯罪(侮辱、虐待、侵占等),被害人没告诉 / 撤回告诉;
6.犯罪嫌疑人死亡;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酌定不起诉
检察院有自由裁量权;本质: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没必要判刑。
依据:刑诉法第177条第2款
核心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刑 / 可以免除刑罚
常见实务情形:
1.自首、立功、重大立功;
2.犯罪预备、中止、从犯、胁从犯;
3.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过当;
4.聋哑盲人犯罪;
5.刑事和解、退赃退赔、取得谅解;
6.域外犯罪已受过刑罚处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依据:刑诉法第 175 条第 4 款
条件:2 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不起诉。
特点:疑罪从无;后续查到新证据可重新起诉。
四、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专属)
依据:刑诉法第 282 条
仅适用于未成年人(不满 18 周岁),同时满足:
1.涉嫌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
2.可能判处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3.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
4.设置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考察期;
考察期遵守规定→期满正式不起诉;违反规定→撤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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