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时间:2026-04-17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核心法律依据(第十条原文)
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分场景举证责任分配
(一)被告(行政机关)必须举证的事项(合法性全面担责)
只要争议涉及行政行为的公法属性,一律由行政机关 “自证清白”:
1.主体与权限合法:证明自己有签订 / 变更 / 解除该协议的法定职权,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2.程序合法:证明订立、变更、解除协议遵守了法定程序(如招标、审批、评估、集体讨论)。
3.行为合法:证明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共利益,无明显不当。
4.行使优益权合法: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指令的,必须证明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法定事由,并履行补偿义务。
5.已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主张自己已按约付款、交付、审批的,举证已履行。
(二)原告(相对人)必须举证的事项
1.起诉资格:证明自己是协议一方、利害关系人,符合起诉条件。
2.撤销 / 解除事由:原告提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约等要求撤销 / 解除的,原告举证。
3.损害结果:主张赔偿、补偿的,证明损失金额、因果关系。
(三)协议是否履行争议:谁负有履行义务,谁举证
原告告政府未付款 / 未交地 / 未审批:政府举证已履行。
政府告原告未搬迁、未完工、未缴费:原告举证已履行。
(四)协议效力争议
主张协议无效(违法、公共利益、无职权):被告(行政机关)举证合法。
主张协议有效并要求履行:原告初步证明协议成立、自己已履约;政府抗辩无效 / 不履行的,政府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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