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CHINESE

律所联系电话19120691514 律所联系电话4000520817
banner1
banner1

行政协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时间:2026-04-17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核心法律依据(第十条原文)

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分场景举证责任分配

(一)被告(行政机关)必须举证的事项(合法性全面担责)

只要争议涉及行政行为的公法属性,一律由行政机关 “自证清白”:

1.主体与权限合法:证明自己有签订 / 变更 / 解除该协议的法定职权,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2.程序合法:证明订立、变更、解除协议遵守了法定程序(如招标、审批、评估、集体讨论)。

3.行为合法:证明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共利益,无明显不当。

4.行使优益权合法: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指令的,必须证明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法定事由,并履行补偿义务。

5.已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主张自己已按约付款、交付、审批的,举证已履行。

(二)原告(相对人)必须举证的事项

1.起诉资格:证明自己是协议一方、利害关系人,符合起诉条件。

2.撤销 / 解除事由:原告提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约等要求撤销 / 解除的,原告举证。

3.损害结果:主张赔偿、补偿的,证明损失金额、因果关系。

(三)协议是否履行争议:谁负有履行义务,谁举证

原告告政府未付款 / 未交地 / 未审批:政府举证已履行。

政府告原告未搬迁、未完工、未缴费:原告举证已履行。

(四)协议效力争议

主张协议无效(违法、公共利益、无职权):被告(行政机关)举证合法。

主张协议有效并要求履行:原告初步证明协议成立、自己已履约;政府抗辩无效 / 不履行的,政府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