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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照片、视频做自媒体,开庭如何认定侵权?

时间:2026-04-17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有可识别肖像 + 未经同意 + 不属于合理使用 → 构成肖像权侵权。

一、法院认定的 3 个法定要件(《民法典》第 1018、1019 条)

1. 存在 “可被识别的肖像”

不限于正脸:侧脸、背影、剪影、局部特写、卡通化形象,只要能认出是你(亲友 / 公众可对应到特定人),就算肖像。

照片、视频、直播截图、GIF 都算。

排除:完全无法辨认、仅为背景路人、无指向性的模糊画面。

2.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核心)

明示同意:书面 / 口头 / 合同授权(必须明确范围、平台、用途、期限)。

默示不算:仅 “发过朋友圈”“上过电视”“街拍没拒绝”不等于授权自媒体商用 / 转发。

举证规则:

原告:证明你是肖像权人(身份证 + 对比图)、被告用了你的肖像(公证截图 / 视频 / 发布记录)

被告:必须举证已获授权(聊天记录、合同、授权书),拿不出=推定未经同意。

3. 不属于 “合理使用”

《民法典》第 1020 条这 5 种才合法,自媒体商用基本不适用:

1.个人学习、课堂研究(非公开、非盈利)

2.新闻报道(时事、不可避免、客观)

3.国家机关履职(通缉、庭审、寻人)

4.展示公共环境(街景、建筑,人物非主体)

5.维护公共利益或本人合法权益(维权、辟谣、寻人)


二、开庭重点审查:用途与过错(影响赔偿与责任)

1. 以营利 / 吸粉为目的

带货、广告、店铺宣传、涨粉引流、产品配图 → 加重责任、赔偿更高。

法院会看:粉丝量、阅读量、点赞、商品销量、是否挂购物车。

2. 丑化、污损、恶搞、伪造

不仅侵权,还可能侵犯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更高。

3. 使用范围、时长、传播广度

全平台、长期、置顶、热门推荐 → 赔偿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