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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声明有效吗?

时间:2026-03-30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商家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的声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一、法律依据(为什么无效)

1.《民法典》第 497 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商家单方保留 “最终解释权”,本质是限制消费者对合同的解释权、排除公平交易权,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

3.《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 8 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 “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违者属于违法行为。

二、实务后果

1.该条款自始无效,商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承诺、随意变更规则或推卸责任。

2.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商家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3.发生纠纷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按通常理解、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不会采纳商家的单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