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6-03-30 访问量:5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合同当事人在实施签约、变更、解除等行为时,内心真正想要发生的法律效果,与其对外表达出来的意思是一致的,并且是在自愿、清醒、未受不当影响的状态下作出的。
一、在合同纠纷中的核心含义
可以从三个维度理解:
1.主观与客观一致
内心真意 = 外部表示(合同条款、签字、口头承诺等)。
不存在“嘴上说同意,心里根本不认同”或“签的是A内容,想发生的是B效果”。
2.自由、理性形成意思
没有受到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干扰。
当事人是在能够判断利弊、了解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作出选择。
3.指向特定法律效果
明确知道自己是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
误以为是“见证”;
以为是“走账”;
以为是“帮忙配合”等。
二、常见的“非真实意思表示”情形
1. 虚假表示(通谋虚伪)
表面签了一份买卖合同,实质是借款担保(“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双方都知道合同内容不是真意,只是为了某种目的(避税、规避限购等)。
法律效果:通常按“隐藏的真实法律关系”处理,而不是按表面合同。
2. 欺诈
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使对方在错误认识下签约。
例:卖房时隐瞒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实。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民法典》第148条)。
3. 胁迫
以给人身、财产、名誉等造成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签约。
例:持对方隐私视频逼迫签下高额“补偿协议”。
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民法典》第150条)。
4. 重大误解
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等有根本性误解。
例:以为是买正品,实为买仿品;以为是合伙,实为借贷。
误解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民法典》第147条)。
5. 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明显不公平)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使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例:重病急需用钱时,以极低价格转让房产。
受损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民法典》第1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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