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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的公司已注销,还能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时间:2026-03-26    访问量:6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可以。公司注销意味着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原则上不能再列为被执行人。但如果股东违法注销(如未清算、虚假清算、抽逃出资等),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相关责任主体为被执行人,或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追加,或另行起诉。

能否追加,核心在于:注销是否合法、股东是否尽了清算义务。


一、最常见的三种“可追加”情形

1.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适用条件:

公司仍有债务未履行;

股东或清算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未登报、未寄送通知书);

或虽通知但恶意低价处置资产、隐瞒债务。

后果:

股东在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通常是全额清偿)。

2. 股东/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典型场景:

简易注销时,股东签署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如有违法失信,投资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种承诺在诉讼中可直接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依据。

3.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特殊点:

即使出资期限未届满,在公司已注销且无财产的情况下,法院通常支持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追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