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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中,业绩不达标,创始人必须高价回购股份吗?

时间:2026-03-12    访问量:8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1.常见但不绝对:业绩对赌失败后,投资人要求创始人或目标公司按约定价格(通常为投资本金加固定回报)回购股份,是投资协议中非常常见的补偿条款。

2.以协议为准:是否必须回购、回购价格、回购义务主体(创始人个人/公司)等,完全由《对赌协议》的条款明确约定。协议还可能设置其他替代补偿方式。


具体规则与注意事项

1.回购义务的触发:

当协议约定的业绩指标(如净利润、营收等)未达成时,即触发回购条款。

回购价格通常为:投资本金 + 按约定年化利率(如8%-15%)计算的利息,即所谓的“高价”。

2.回购义务主体:

创始人个人承担回购义务: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常见且最受支持的方式。创始人需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回购责任,对投资人保护最强。

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需谨慎处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如完成减资程序、有可分配利润等),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3.可能存在的替代或补充方案:

现金补偿:创始人或公司向投资人支付一笔现金补偿,而不回购股份。

股权调整:投资人以低价或无偿获得更多股权(“股权补偿”或“反稀释”)。

一票否决权等控制权加强:投资人获得更强的公司治理权利。

约定多种选择权:协议可能约定,投资人有权在回购、补偿等方式中选择其一。

4.司法实践与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在“华工案”等判例中,肯定了与公司对赌在履行可能的前提下(如公司完成减资)的有效性,但与创始人个人的对赌始终有效且强制执行性强。

对创始人而言,“高价回购”条款可能带来巨大的个人财务风险,甚至可能因无法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


给创始人的核心建议

1.谈判至关重要:在签署协议前,尽可能争取:

设置有弹性的业绩指标(如复合增长率)。

约定多种补偿方式供选择,避免单一的回购压力。

设置回购义务的上限(如以所持股权价值为限)。

分期履行回购义务,给予缓冲期。

2.认清个人风险:如果协议约定创始人承担个人连带回购责任,那么业绩对赌失败将直接导致个人负债,与公司是否存续无关。

商事协议条款复杂,风险预判是关键。如有对赌协议或股权融资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专业支持。如有需要欢迎后台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