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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会不会一律从重处罚?有无例外?

时间:2026-03-09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我国法律的处理原则是“应当从重处罚”,但这并不等同于“一律”从重处罚

一、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

1.《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核心要件:

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

前后罪均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二、可能不“从重处罚”的例外情形

虽然累犯是法定从重情节,但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整体情况和刑事政策,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可能不实际适用从重处罚,或在量刑时对“从重”幅度予以限制:

1.特殊犯罪主体的例外规定(法定例外):

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但书规定)。

过失犯罪:前后罪中有一罪为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2.犯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冲抵(酌定例外):

如果累犯具有以下情节,法官可在量刑时予以平衡,不完全从重适度减轻从重幅度

自首、立功(尤其是重大立功);

犯罪未遂、中止;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胁从犯;

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犯罪动机具有可宽恕性(如因生活所迫实施轻微侵财犯罪)。

3.特殊刑事政策的考量:

对于特定时期的特殊犯罪(如涉及民生、群体性事件),司法机关可能更侧重于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而非机械强调从重。

被告人具有精神疾病、身体严重残疾等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可能影响从重处罚的适用。

4.证据与程序因素:

如果认定累犯的证据存在瑕疵(如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时间无法准确认定),可能不认定为累犯。


三、司法实践中的处理逻辑

1.“从重”不等于顶格判罚:累犯的“从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相对于不具有累犯情节的同类案件处以较重的刑罚,而非一律判处最高刑。

2.综合量刑的平衡:法官会将累犯情节与全案的所有从重、从轻情节放在一起权衡,最终实现“罚当其罪”。例如,一个累犯同时有重大立功表现,其最终刑罚可能并不会重于没有累犯情节的普通案件。


四、总结

累犯是法定“应当从重”情节,但在以下情况下可能出现处罚上的例外或变通:

法定例外: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酌定平衡:存在自首、立功、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时,可从整体上抵减“从重”的幅度。

政策考量:基于化解矛盾、人道主义等特殊因素,可有限度地调整刑罚。

核心建议:对于涉及累犯的案件,应重点挖掘和举证案件中存在的从轻、减轻情节,通过专业辩护争取在“从重”的框架下实现量刑的实质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