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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与损失如何判?

时间:2026-03-09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需按合格工程量折价补偿,而非简单退款;损失则按过错比例分担。

一、工程款如何处理?

1.已完工且质量合格:

可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民法典》第793条)。

不直接退还已付工程款,而是根据工程验收情况折算。

2.已完工但质量不合格:

修复后合格的,可折价补偿;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获得工程款。

3.未完工:

根据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比例折价计算。

二、损失如何划分?

损失赔偿遵循 “过错责任原则”​ ,即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常见情形包括:

1.发包人(业主)​:未取得规划许可、应招标未招标、提供虚假材料。赔偿施工方实际损失(如人工、材料、机械租赁费),并可能承担利息。

2.承包人(施工方)​:无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自行承担人工、材料等成本损失;若造成业主损失(如工期延误),需赔偿。

3.双方均有过错​:业主无证,施工方无资质,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损失可能按比例分摊。


三、法院处理步骤

1.确认合同无效事由:审查是否存在无资质、应招标未招标、违法分包等法定无效情形。

2.工程质量鉴定:确定已完工程是否合格,作为折价补偿基础。

3.过错责任认定:查明双方过错程度,划分损失比例。

4.计算具体数额:

工程款:按合格工程量折价。

损失:包括施工方直接投入、业主工期延误损失等,按过错比例分摊。


四、风险提示

施工合同无效后,合同中关于工期、违约金、质保金的条款一般无效,但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管辖)可能仍有效。

施工方无法主张预期利润,只能计算实际投入成本。

若工程需拆除重建,双方按过错分担拆除费用和重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