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有利害关系”的原告资格?
时间:2026-02-28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核心判断标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需证明行政行为直接、实质性地影响其合法权益,而非间接或反射性利益。具体包括:
1.权益的特定性
权益必须是原告自身专属性或特定化的(如财产权、人身权、经营自主权等),而非一般公众共有利益。
例如:政府批准化工厂建在居民区附近,居民因环境污染威胁健康,属于特定群体权益受损;若仅认为“破坏市容”则属公共利益,个人通常无原告资格。
2.影响的直接性与现实性
行政行为与权益损害之间需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损害已发生或必然发生。
例如:规划局许可拆除某建筑,相邻房屋业主因采光、通风受直接影响,具备原告资格;而远距离路人主张“影响城市景观”,则可能不被认可。
3.权益的合法性
受损权益需为法律所保护(如合法物权、合同权利、公平竞争权等)。违法权益不受保护(如违章建筑所有人对拆除许可无原告资格)。
二、典型司法认定情形
1.行政相对人当然具备资格
如被行政处罚人、行政许可申请人等,直接受行政行为约束。
2.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
相邻权:建筑许可影响邻居采光、通行等,邻居有权起诉。
公平竞争权:行政机关授予特许经营,其他竞争者认为受排挤时可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已明确)。
3.涉及身份关系或民事权利的案件
如婚姻登记、房产登记行为,直接相关人(配偶、产权人)可起诉。
4.举报投诉人的资格认定
若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举报负有处理职责,且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消费者举报商家欺诈),通常认定有利害关系;若仅为公益举报,则可能不具备资格。
5.债权人的特殊情形
一般债权人不具原告资格,但若行政行为直接处分债务人财产(如行政机关违法转移债务人资产),损害债权人实现债权,可能被认可(需严格审查)。
三、排除情形(常见不具备资格的情形)
1.反射利益受损:如因道路改道导致周边商铺客流量减少,商家通常无原告资格。
2.抽象公共利益:如公民以“纳税人身份”起诉政府财政支出违规,一般不被支持。
3.未实质影响的程序行为:如行政机关内部函件未对外直接产生效力。
四、原告的举证责任
起诉时需初步证明:
1.行政行为存在(如处罚决定书、许可证);
2.自身合法权益可能受损(如房产证、租赁合同);
3.损害与行政行为存在关联性(如规划图、现场照片)。
立案阶段仅需表面证据,具体因果关系的证明可在审理中深化。
五、实践建议
1.起诉前评估:重点审视权益是否“特定、直接、合法”。
2.证据准备:保存行政行为文书、权属证明、损害事实证据(如检测报告、经济损失凭证)。
3.注意时效:行政诉讼起诉期通常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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