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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一房多卖”,最终谁能取得房产所有权?

时间:2026-02-28    访问量: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均未登记的,按合法占有、付款先后、合同成立顺序确定归属,其他买受人可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一、所有权归属的优先顺序

1.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的买受人优先

只要已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即房产证已办至其名下),该买受人确定取得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只能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2.均未办理登记时,按以下顺序确定:

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优先:若某买受人已实际入住并合法占有房屋,可优先于其他仅签订合同者主张权利(需结合付款、善意等因素综合判断)。

先行支付全部价款的买受人优先:在均未占有时,已付清全款的买受人优先于仅付部分款或未付款者。

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优先:若前两种条件均相同,则优先保护签订合同在先的买受人。

3.特殊情形:出卖人与某一买受人恶意串通

若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先买受人权益,即使完成过户或占有,先买受人也可诉请合同无效,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二、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如何维权?

可向出卖人主张:

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

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现价高于合同价的差额);

请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若出卖人涉嫌合同诈骗,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风险防范建议

1.尽快办理预告登记(预售房)或过户登记(现房),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出卖人无法再处分该房产。

2.购房前查询产权状态,核实房屋是否已被查封、抵押或过户。

3. 对低价、急售等异常交易保持警惕,避免陷入“一房多卖”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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