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商标侵权?判断“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服务”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2-24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商标侵权的认定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被侵权商标需在中国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并处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内。
2.存在商标性使用行为
被控侵权人将标识用于商业活动(如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等),且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3.构成商标相同或近似
相同商标:标识在视觉、听觉、含义上基本无差异。
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标准见下文)。
4.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
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或类似(标准见下文)。
5.导致混淆可能性
相关公众可能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服务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如授权、关联关系)。
二、判断“近似商标”的标准
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及司法实践,主要从以下角度综合判断:
1.外观近似(视觉比对)
字形、图形、颜色、组合方式等是否相似。
例如:汉字“百事可乐”与“白事可乐”字形相近。
2.读音近似(听觉比对)
呼叫、音调是否易产生混淆。
例如:“康师傅”与“康师博”发音相似。
3.含义近似(概念比对)
中文与对应外文翻译(如“苹果”与“Apple”)、象征意义是否关联。
例如:“长城”与“Great Wall”指向同一事物。
4.整体印象与显著性部分
关注商标的显著特征部分(如独创图形、非通用名称)。
整体隔离观察(模拟消费者记忆中的模糊印象)。
5.商标知名度与恶意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宽,即使商品类别不同也可能构成侵权。
被控侵权人存在摹仿、攀附声誉的恶意时,可能扩大近似认定。
三、判断“类似商品/服务”的标准
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但需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判断:
1.功能、用途、生产部门
商品在功能、使用场景、目标用户上是否重叠。
例如:“电动剃须刀”与“手动剃须刀”功能类似。
2.销售渠道与消费群体
是否通过相同渠道销售(如超市、专柜),面向相同消费者。
例如:“果汁饮料”与“茶饮料”常在同一货架销售。
3.商品与服务的关联性
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天然联系(如“汽车”与“汽车维修服务”)。
4.混淆可能性
即使商品分类不同,若公众认为两者存在商业关联,也可能认定为类似。
上一篇:没有了!


19120691514
400052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