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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商标侵权?判断“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服务”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2-24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商标侵权的认定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被侵权商标需在中国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并处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内。

2.存在商标性使用行为​

被控侵权人将标识用于商业活动(如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等),且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3.构成商标相同或近似​

相同商标:标识在视觉、听觉、含义上基本无差异。

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标准见下文)。

4.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

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或类似(标准见下文)。

5.导致混淆可能性​

相关公众可能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服务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如授权、关联关系)。


二、判断“近似商标”的标准​

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及司法实践,主要从以下角度综合判断:

1.外观近似(视觉比对)

字形、图形、颜色、组合方式等是否相似。

例如:汉字“百事可乐”与“白事可乐”字形相近。

2.读音近似(听觉比对)

呼叫、音调是否易产生混淆。

例如:“康师傅”与“康师博”发音相似。

3.含义近似(概念比对)

中文与对应外文翻译(如“苹果”与“Apple”)、象征意义是否关联。

例如:“长城”与“Great Wall”指向同一事物。

4.整体印象与显著性部分​

关注商标的显著特征部分(如独创图形、非通用名称)。

整体隔离观察(模拟消费者记忆中的模糊印象)。

5.商标知名度与恶意​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宽,即使商品类别不同也可能构成侵权。

被控侵权人存在摹仿、攀附声誉的恶意时,可能扩大近似认定。


三、判断“类似商品/服务”的标准​

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但需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判断:

1.功能、用途、生产部门​

商品在功能、使用场景、目标用户上是否重叠。

例如:“电动剃须刀”与“手动剃须刀”功能类似。

2.销售渠道与消费群体​

是否通过相同渠道销售(如超市、专柜),面向相同消费者。

例如:“果汁饮料”与“茶饮料”常在同一货架销售。

3.商品与服务的关联性​

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天然联系(如“汽车”与“汽车维修服务”)。

4.混淆可能性​

即使商品分类不同,若公众认为两者存在商业关联,也可能认定为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