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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该如何救济?

时间:2026-02-11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主要救济途径

1. 提起上诉

适用情形: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在上诉期内)。

具体操作:原告、被告或一审被遗漏的当事人(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 申请再审

适用情形:一审判决已生效。

具体操作: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抗诉。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属于再审事由。

3. 检察机关监督

当事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由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

二、关键操作要点

1.确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范围​

包括: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共同被处罚人、行政行为涉及的第三人),以及行政机关追加的当事人。

判断标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

2.及时收集证据​

需证明被遗漏的当事人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主体,且其未参加诉讼系因法院未尽到通知义务。

3.明确诉讼请求​

上诉或再审申请中,应重点强调一审程序违法,并请求发回重审或指令追加当事人。

三、法院的处理方式

二审法院:经审查确认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通常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再审法院:若案件进入再审,法院可能直接追加当事人并重新审理,或指令原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