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把工程主体分包出去,合同无效且工程质量差,损失谁来赔?
时间:2026-02-06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施工方(总包方)与违法分包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最终的责任划分和追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各方过错来确定。
一、 核心责任方
1.施工方(总包方/违法分包人):是第一责任主体。
合同相对性:您(很可能是发包人)与施工方签订了总包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您有权直接向施工方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返工、修复、重建、工期延误等费用。
违法分包的责任:施工方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这一行为本身直接违反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不影响其作为总包方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违法分包行为是导致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存在明显过错。
2.实际施工的分包方:是直接责任方和连带责任方。
作为工程的实际建造者,其施工质量低劣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您可以同时起诉施工方和分包方,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您的全部损失。
二、 责任承担与追偿顺序
1.对外(对您/发包人):施工方和违法分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您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全部损失。这极大地保障了您的索赔权利。
2.对内(施工方与分包方之间):在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施工方和分包方之间会根据过错程度来划分最终的责任份额。
分包方因施工质量差,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
施工方因违法分包(选任过失、管理缺失、未履行总包管理职责),是造成损失的间接但关键原因,也应承担相应过错。
施工方在向您赔偿后,有权依据其与分包方无效合同中的过错划分,或依据法律关于连带责任内部追偿的规定,向分包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通常是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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