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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有何特殊性?

时间:2026-02-05    访问量:4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一、执行依据与管辖的特殊性

1.管辖法院级别较高: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执行的权威性和协调力度。

2.执行依据类型:多为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赔偿判决、行政处罚决定等,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二、执行标的与财产的特殊性

1.可执行财产范围受限:

严禁执行的财产:办公必需的用房、车辆、经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服务的专用资金和设施;国库资金(非预算内经费除外)。

可执行的财产:非财政拨款的经营性收入、超标配置的资产、预算外资金(需严格审查)等。

2.财产查控程序严格:法院需谨慎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避免影响其正常履职和公共服务。

三、执行措施的特殊方式(“间接执行”为主)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受限,法院常采取以下间接施压手段:

1.向同级或上级机关发出司法建议:通报不履行情况,建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列入失信名单与公开曝光:将机关及其负责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媒体曝光。

3.罚款与追究个人责任:对机关处以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4.财政协调机制:法院可商请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中协助划拨履行款项。

四、执行程序的特别注意事项

1.前置沟通与协调:执行前通常需与政府法制部门、上级机关沟通,寻求协调解决。

2.“履行宽限期”较长:考虑到财政审批、内部流程等,法院可能给予较长的自动履行期限。

3.重点监督“二次履行”:对行为义务(如恢复原状、办理手续)的履行,需持续监督直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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