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权怎么行使?
时间:2026-02-04 访问量:2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一、如何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的行使,核心在于协商为先,法律保障。
1.首选:双方自行协商 这是最推荐的方式。父母可就探望的具体时间、频率、地点、方式(如接走同住、短时探视、视频联系等)进行友好、细致的约定。约定最好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可以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单独的《探望权行使协议》。约定得越明确,日后产生争议的可能性就越小。
2.次选:诉讼由法院判决 如果双方无法就探望权的行使达成一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子女的年龄、意愿(尤其是对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会予以尊重);
父母双方的工作、生活实际情况;
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影响;
父母的居住距离、交通条件等客观因素。
法院通常会判决一个相对明确的探望方案,例如“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日,由父/母将子女接回共同生活,并于周日晚X时前送回”。
二、行使探望权时需要注意什么?
1.权利与义务并存:行使探望权是权利,但不得滥用。探望应以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前提,不得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或教唆子女与直接抚养方对立。
2.尊重判决与协议:一旦法院作出判决或双方达成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直接抚养方有义务予以协助,不得无故阻挠。
3.灵活处理特殊情况:在节假日、寒暑假等时间,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探望安排。出现子女生病、外出等特殊情况,也应互相体谅,善意沟通。
4.权利受阻的救济: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正当理由,长期拒绝或阻碍对方探望,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以此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三、探望权能否被中止或限制?
可以。如果父或母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例如探望方存在暴力倾向、有严重不良生活习惯、患有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等情形,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请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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