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的律师费那该谁承担?
时间:2026-01-30 访问量:6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最终由违约方(败诉方)承担的可能性非常高。
一、法律原则:损失赔偿原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如货款、工程款),也包括守约方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实现债权、追究违约责任而不得不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律师费就属于这种“必要、合理费用”。因为违约行为的发生,迫使守约方不得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决问题,聘请专业律师是维权的重要途径,因此产生的费用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司法实践的普遍倾向
尽管法律没有在合同编中直接规定“违约方必须承担律师费”,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和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了这一司法政策导向:
1.支持方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普遍认为,让败诉的违约方承担对方的合理律师费,有助于减轻守约方的维权成本,有利于引导当事人诚信履约,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类型的影响:在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纠纷中,即使合同未约定,法院也倾向于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例如:
知识产权纠纷(如侵权诉讼)。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案件。
商事仲裁中,仲裁庭通常拥有更广泛的裁量权支持律师费。
三、关键因素:如何获得法院支持
虽然支持的可能性大,但并非自动获得。守约方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提出诉讼请求:必须在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中,明确提出要求被告/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2.提供充分证据:
律师费已实际发生的证据:如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或载明金额的收据)等。
律师费“合理性”的证据:这是核心。律师费的金额应符合国家或地方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如果费用畸高,法院可能会酌情调整,只支持“合理”的部分。收费是否符合风险代理规定等也会被审查。
违约事实与损失关联的证据:证明律师费支出是因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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