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未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担保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5-11-20 访问量:18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关键看债权人是否审查了股东会决议。若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形式审查决议),则合同有效;若其明知或无正当理由未审查决议,则合同无效。
一、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这条规定是核心。它为公司向关联方(如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设置了强制性决议程序。这是因为这种担保可能损害公司和其他小股东的利益,需要用内部决议机制进行制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代表行为效力的规定:
担保合同通常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签署。其行为的效力适用《民法典》关于法人代表的规定。
二、分析框架:债权人的审查义务与“善意”
判断合同效力的关键,在于区分公司内部程序瑕疵的后果由谁承担。目前的司法实践(以《九民纪要》为指导)普遍采用以下逻辑:
步骤一:法律规定了决议要求,意味着债权人负有“合理审查”的义务。
债权人不能声称自己不知道《公司法》的规定。在接受担保时,其有义务核实该担保是否经过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步骤二:根据债权人的审查情况,判断其是否为“善意相对人”。
这是决定担保合同效力的分水岭:
(1)情况一:债权人是“善意相对人”,担保合同有效。
1.何为“善意”? 指债权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内部权限(即未经过股东会决议)。
2.如何证明“善意”? 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前,已经审查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并且该决议在形式上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例如,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权比例符合要求)。
3.法律后果:即使公司内部实际上并未真正召开股东会,或决议程序存在其他瑕疵,但只要债权人审查的文件在形式上完备,其就有理由相信担保决策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和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必须承担担保责任。
(2)二:债权人“非善意”(知道或应当知道),担保合同无效。
何为“非善意”? 指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
常见情形:
1.债权人未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
2.公司提供的决议明显不符合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如决议缺少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而债权人未加甄别仍接受担保。
3.债权人与控股股东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完全免责。如果债权人和公司对担保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公司仍需承担债务人(控股股东)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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