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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无故解除工程合同,违约方要赔付哪些损失?

时间:2026-06-09    访问量:3 作者: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

赔偿范围包括已完工程价款 + 直接损失 + 可得利益(预期利润),合同另有约定违约金的优先按约定,但可依法调整。

一、守约方有权主张的赔偿项目

(一)已完工程对应工程款

无论合同因何解除,承包人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参照定额支付工程价款(《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这是独立的付款义务,不属"损失"但常一并主张。

(二)直接损失(信赖利益与履行费用损失)

因突然停工、撤场所实际发生且必要的费用,常见包括:

1.停窝工损失:现场管理人员工资、建筑工人待工工资、大型机械(塔吊、脚手架等)租赁闲置费。

2.材料及临时设施损失:已采购且专用于本工程、无法退货或转用的材料设备款;临时设施搭建费中无法回收的摊销部分。

3.撤场及转运费:施工人员、机械、材料的退场搬运费用。

4.前期费用损失:已实际支出但因合同未履行完毕而无法分摊完毕的招投标费、勘察设计配合费、履约保函手续费等。

上述各项需以必要性、合理性为限,法院通常要求提供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监理日志、停工签证等佐证。

(三)可得利益损失(未完工程预期利润)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司法实践中,未完工部分的合理施工利润(通常为工程造价的3%~10%,视行业及合同约定而定)可纳入赔偿,但需满足:

合同合法有效;

利润具有可预见性(合同订立时可预见);

守约方已尽减损义务;

可通过合同约定利润率、定额利润率或司法鉴定证明。

部分法院对可得利益持审慎态度,会扣减守约方因合同解除避免支出的管理费用等(损益相抵)。

(四)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若施工合同约定了单方解约违约金(如合同总价一定百分比),可按约定主张。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通常超出30%)违约方可请求调低。


二、两种常见情形的侧重差异

发包人无故解约(赶走承包人):承包人可主张已完工程款 + 停窝工费 + 材料设备积压损失 + 撤场费 + 未完工程预期利润 + 约定违约金。

承包人无故弃工(擅自停工退场):发包人可主张另行发包差价(新包干价与原合同价差额)、工期延误致第三人索赔损失、质量不合格修复费 + 约定违约金。(本文重点为前者,后者对称适用)


三、重要实务提示

1.第一时间发函固定违约事实:书面催告继续履行或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明确指出对方无正当解除权,构成根本违约,并保留送达凭证。

2.全面保全证据:停工当日起逐日记录窝工人数、机械型号及台班、材料进场未使用清单,要求监理签字确认;妥善保存采购发票、租赁合同、工资发放记录。

3.及时减损:收到解约通知后不宜无限期留守现场,应在合理期限内撤场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扩大部分的窝工费可能不被支持。

4.注意诉讼时效:工程欠款及损失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合同解除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